分割繼承與拋棄繼承說明:

實際案例:
A女的父親於8月離開人世,在父親既有重男輕女觀念下 ,認為古厝就是要讓唯一長子C繼承,作為女兒的A女,再辦理繼承登記時,也就依照父親生前的遺願,但要來簽名蓋章時,A女說,我不拿,為什麼我還要蓋章呢?

這邊先就不繼承有2種方式『分割繼承』與『拋棄繼承』二者概念差異說明:

🌟『分割繼承』:全體繼承人可以將被繼承人遺產透過“全體協議”方式由“部分繼承人”繼承取得。

舉例而言,A女、B女、C男在辦理繼承父親遺留古厝1間🏠,3人全體協議,A女、B女不繼承自願協議不拿,而由C男1人全部繼承,這時需要每一位繼承人,簽名蓋章同意後,古厝🏠才能由C男單獨繼承取得。
這就是分割繼承=自願協議不拿。

🌟『拋棄繼承』,繼承人“不要繼承”被繼承人遺留全部財產及債權債務。一般是被繼承人的“負債大於資產”,就會直接辦理拋棄繼承。並於繼承起3個月內主動向法院辦理。

🌟兩種方式都是《不繼承》。
若是分割繼承,蓋章簽名則要看👀清楚,再交出印鑑證明
若是要拋棄繼承,記得要在知悉繼承起3個月內完成拋棄繼承程序,逾期則無法拋棄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