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說明

房屋出售報稅:財產交易所得 vs. 房地合一稅,適用哪種?

房屋出售時,應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還是新制房地合一稅?判斷方式如下:
房屋取得時間:
  • 民國105年(2016年)以前取得 → 適用「舊制財產交易所得」,需申報。
  • 民國105年(2016年)以後取得 → 已申報「房地合一稅」,無需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。
🔹 提醒: 若您不確定房屋的取得時間,可查閱謄本或權狀登記日期。

財產交易所得稅的 4 種申報方式
依據不同情況,財產交易所得稅的申報方式主要有 4 ,請選擇最適合您的方式。

A. 核實認定(有拆價)
適用情況: 若買進與賣出時皆已拆分房屋與土地的價格。
  • 計算方式:
    建物出售價格 – 建物取得成本 - 必要費用 = 財產交易損益
  • 範例
    • 買入總價 2,000 萬元(拆分建物價格 800 萬元,土地價格 1,200 萬元)
    • 買入總價 2,500 萬元(拆分建物價格 1,000 萬元,土地價格 1,500 萬元)
    • 以上屬於買入與賣出時均拆分土地與建物價格,即適用此方式。
B. 核實認定(未拆價)
適用情況: 若買賣時未拆分房屋與土地價格。
  • 計算方式:
    (賣出總額 - 買進總額 - 必要費用)× 房地比
C. 標準核定(高價房屋)
適用對象: 若房屋符合以下高價標準(根據地區判定):
地區 成交金額 每坪單價
台北市 ≥ 6,000 萬 扣除車位≥ 120 萬
新北市 ≥ 4,000 萬 ≥ 75 萬
桃園/新竹/台中/台南/高雄 ≥ 3,000 萬 ≥ 50 萬
其他地區 ≥ 2,200 萬 ≥ 35 萬
  • 計算方式:
    實際房地成交金額 × 房地比 × 20% = 財產交易所得額
D. 標準核定(一般住宅)
適用對象: 未達「高價住宅」標準的房屋。
  • 計算方式:
    房屋評定現值 × 財政部公告之各縣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
🔹 提醒: 各縣市標準會隨年度調整,請查閱 財政部最新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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